1、挡烟垂壁(帘)的性能要求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挡烟垂壁》GA533-2005的相关要求。
2、公共区与出入口通道之间、防烟分区之间采用挡烟垂壁或结构梁分隔,挡烟垂壁或结构梁的高度不小于500mm,垂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A级不燃材料,若公共区吊顶为镂空型式,挡烟垂壁需升至结构板底。
3、站台层公共区的楼扶梯口部设置卷帘式挡烟垂壁(挡烟垂帘),在火灾工况下要求站台层至站厅的楼、扶梯处两侧及人员疏散方向的挡烟垂帘从踏步至中板处达到封闭效果,人员疏散方向处的挡烟垂帘落至2.3米高度,楼扶梯两侧的垂帘落至距地500mm高度,并且三个方向的挡烟垂壁帘之间应有密闭措施(应能承受站厅至站台1.5m/s向下气流的干扰),其余各层楼扶梯口处及公共区与出入口连接处均应设置挡烟垂壁。
4、各层防烟分区处挡烟垂壁的高度应视装修方案而定,密闭吊顶高度至吊顶下500mm,镂空吊顶(风口设于吊顶内部)挡烟垂壁的高度应设置在风口高度下500mm。
5、挡烟垂壁、挡烟垂帘的工程量见附件,因部分装修方案未定,工程量按照包容原则统计,以现场管线及装修影响后的实际发生量为准。